蕪湖市鏡湖區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特殊的醉駕案件,被告人佘某因兩次醉駕長灘島,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2013年6月27日晚,被汽車借款告人佘某駕駛摩托車行駛至長江中路與冰凍街交叉口路段時,與一輛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交警查實,佘某事發時系醉酒狀態,屬醉駕,且系無證駕駛,其所駕駛摩托車也無號牌。鑒於佘某肇事情況,交警部門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取保候審期間,佘某不思悔改,再次無證醉酒駕駛被交警查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佘某在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酒建築設計駕駛機動車,反映其無視法律,不思悔改,主觀惡性較深。雖然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但不予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大江晚報 饒劍 錢相龍)標簽:醉駕 判處拘役 危險駕駛編輯:唐娜  (原標題:取保候審期間再次醉駕 蕪湖一男子被拘役又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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